一、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
二、公职人员在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和保护;如果受到有关部门或者群众举报、投诉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责令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取消考核评优资格;
5.停止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7.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8.降职使用。
事业单位人员经商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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