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策划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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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证明了九鼎轩公司与其上级公司梵儒国学的事实经营地点均为郑州市北二七路快活林商业圈的黄金地段。
对此,我们提请当事人注意,九鼎轩公司、亳州市健身房公司与亳州市多宝经贸有限公司之间的联系不要仅仅依据工商注册中关于法定代表人都是经营者的陈述。
尤其是九鼎轩公司与亳州市健身房公司签订的《健身游泳、水疗俱乐部合作协议》第五条“经济利益分配、各中心场地和物品的使用,任取其一”的约定中明确龙鲤广场健身中心经营所得利润中乙方九鼎轩公司抽头30%,四区健身俱乐部经营所得利润中九鼎轩公司抽头10%,四区游泳馆经营所得利润中九鼎轩公司抽头10%,而非龙鲤所说的抽头10%(因龙鲤未提供经济收入证明,且在关于龙鲤要求其一人承担亏损责任和分摊营销费用的声明中所述的其不再承担营销费用的行为,九鼎轩公司从营销合同的签订和运营的实际情况分析,其应当按出资额承担运营损失,一旦盈利则应按股份进行分配,故又有义务进行营销管理,因此可见,其所述的依据不足),故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评判。
关于商标的注册问题,梵儒国学的教材、书作为基本出版物,在描述涉案商标项下的九鼎轩品牌时,为了强调知识产权贸易所涉的知识版权信息应被识别,应当予以特别说明,而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音像制品零售、桂花酒销售、中华职业培训学校、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商务服务、国内书报刊零售等,该记载与梵儒国学在发放该类教材、书时所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工商部门亦未对双方所列经营范围之间有无冲突进行审核,故音像制品、书与商标相比有较长的生命周期,双方从2009年开始签订知识版权联营合同系本案的事实,所以涉案商标对梵儒国学并不具备专有性,法院不应当适用该商标与拉美西斯的英文商标“ Coonos”“ La Mesoamera 真丝堡”构成相同或近似为由而驳回其著作权诉讼请求。
关于原告的合法权利,音像制品经营权与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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