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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摘要: 原被告系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滞纳金被告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被告欠原告租金的事实,有《欠条》、《结算单》佐证,且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理应对其欠付租金的事实承担给付责任。
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予给付。
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租金及违约金、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正文: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什塔拉食堂、新疆鑫紫腾商贸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四月实施相似文章 新疆新因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乌什县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新2824民初1264号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新因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旦布托合托,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新因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乌什塔拉食堂,住所地新疆乌什塔拉镇。
被告:乌什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乌什塔拉镇。
法定代表人:米再提江·阿布都卡也夫,县长。
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新因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因公司)与被告乌什塔拉食堂(以下简称:塔拉食堂)、乌什塔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新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旦布托合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塔拉食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因公司诉称,2022年12月26日,被告塔拉食堂及其设立的富丽彩印包装箱厂与原告签订了《粮食回收购销合同》,原告作为出租方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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